我国司法规律的谦抑性--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司法规律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司法权配置的规律;司法权运作的规律;司法活动的规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受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我国的司法规律呈现出谦抑性的特征。具体分析了司法的独立性、能动性、真实性、效率性。 在我国特有司法规律—谦抑性的影响下,我国法院系统开始接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当前中国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尚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寻求多元化解机制。且解决效果时常会差强人意。现代治理理念要求社会各类主体均要承担公共责任,ADR制度的多元参与机制,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更加科学有效地配置公共治理资源,改善公共组织的运行绩效,提高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和政策认同度。在参与的过程中。作为纠纷的解决方法,ADR与纠纷的司法解决之机理不同之处在于:ADR强调通过当事人合意而解决纠纷,司法程序通过强制性权威而解决纠纷。当今世界上尽管ADR普遍受到重视,但其发展并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规律。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和实践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调处,由于它注重社会的和谐稳定、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司法机关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实现ADR的法制化,应当转变司法职权主义观念。机制上要保证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的建立。完善ADR监督机制。
司法制度 司法规律 谦抑性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杜灵军
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3-367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