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环境下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角色分析
在”和为贵”的儒家哲学思想的影响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自古存在并延续至今.这项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太多的价值立场转换,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所实行的”调解为主”,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期间的”着重调解”,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自愿、依法调解”.此后,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逐渐铺开,调解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人们反思,并被冷落一边.能动司法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功能的扩张。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先经社会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始终扮演着一名指挥者的角色,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指导、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作用。首先,在调解组织的设置上。调解组织主要附设在法院内部,调解人员也主要由法院选任。其次,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受法院调控。再次,法官直接参与调解过程。法院在诉前调解和非诉前调解模式中具有同一性、差异性。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符合司法运作规律、顺应现实需要,具有正当性。诉前调解制度设立初衷是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将更多可以不必经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通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让社会调解组织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一方面可以促使大量纠纷方便快捷地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也便于节约、优化利用司法资源。
法院 诉前调解 法律定位 正当性
方岩 邢娅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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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73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