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和解中的职能定位与做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司法领域的民事行政纠纷迅速上升,民行申诉案件绝大多数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社会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对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越来越重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也随之向多元化进行了拓展,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为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探索民行检察和解办案模式,将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引。作为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的重点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和解方式息诉罢访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 民行检察和解不排斥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民行检察和解的结果是改变了原生效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衔接原生效裁判与检察和解协议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操作具体如下:第一,收案后进行审查,对于有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抗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探讨是否可以主持各方当事人和解。第二,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检察院《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在当事人和解并实际履行后,检察机关可终止审查,从而达到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
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 职能定位 和解工作
赵芳芳 王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70-474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