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民行检察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社会矛盾具有,主体日趋多元化,不易化解、诱因呈现复杂化,矛盾激化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基层组织能力薄弱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不健全几个方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需要针对该阶段矛盾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模式和方法进行化解,并探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选取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和解、检调对接、撤诉几个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应立足于检察职能,整合资源,不断创新举措、形成合力,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选择带案下访联合接访、主动约访、定期回访、邀请参访几种方式。民行检察工作中构建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基层法制宣讲工作机制,减少矛盾的产生、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机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主动定期联系基层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健全释法说理机制,力求案结事了。

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社会矛盾 和解机制

林春艳 张文影

北京市顾义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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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