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转型中的人民调解:三个悖论--兼评《人民调解法》

分析了人民调解的现实状况,人民调解作用下降的程度比案件受理量下降的程度还要大。存在国家化与非国家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专业化与专业化三大根本矛盾。人民调解的定位是政治负载与纠纷解决、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的互动。调解的制度化或者说法律化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克服调解的意识形态化和泛道德化,也有利于防止权力关系对调解原则的破坏以及调解秩序过度扩张对法制的破坏。但是,也面临着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内在紧张。人民调解并不必然排斥法律,甚至要求法律体系的发达、完善和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从整体上看,调解人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远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无外乎两种基本途径:“内部升级”和“外部引入”。前者意指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基本的方式是培训;后者指吸收外部专业人士参与调解,促进调解队伍的结构优化。

人民调解制度 法律地位 立法完善 调解员 技能培训

周望 张翠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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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20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