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近年来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案情复杂点多面广,涉案金额极大,社会危害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刑法》第194条第2款对本罪只做了简单的规定,但该罪专业性很强,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开展,金融凭证诈骗罪逐渐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争议颇多. 本文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为前提,金融诈编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银行的结算凭证。区分了伪造与变造的范围,所谓“变造”,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的行为。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进行涂改或添加有关内容,这事实上是一种伪造银行凭证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复印件或传真件,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移而无丝毫可使用性。只要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作为真实的金融凭证进行倒卖,便侵害了金融凭证的管理秩序,构成本罪。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做抵押等担保,属于本罪的“使用”。分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竞合。在先行伪造二变造,然后加以使用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分别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实质的两罪,即同时构成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金融凭证诈骗罪 犯罪认定 合同诈骗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 法律规制
付强
法学杂志编辑、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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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