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法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策研究--以司法和民意的互动融合为视角
2011年4月22日,广受民众关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舆论普遍认为,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是民意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耐人寻味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西安中院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旁听人员量刑意见,此举受到社会普遍质疑,舆论认为,审判工作不能听命于”民意”.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陈燕萍工作法的演变,侧面反映了司法与民意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意参与司法过程具有朴素性和自发性。将民意融入司法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 本文期望通过总结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司法个案,初步归纳出民意的内在蕴涵。动态民意公内容具有强烈的道德倾向和薄弱的法律蕴涵与结构性特征,具有快速流变性和群体极化效应。基于司法民意的结构性特征和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宫应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将法条和裁判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进行解释和考量,以此扩大司法裁判的外部效应,对人们的行为秩序和社会结构起到辐射、引导作用。人民法院应该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坚持能动司法和为民司法,吸收陈燕萍工作法的精神实质,设一计严格的制度控制,保证司法民意运用的程序和结果合法,避免让民意左右司法,实现二者的良好互动。从合议机制上实现民意的按需吸收、从裁判形成机制上实现民意的融入、从司法权层级运行机制上实现对伪民意的阻隔、从反馈机制上实现与民意的互动。
法院 司法审判 民意考量 法律规制
张夫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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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74
201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