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特点及工作对策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两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前者主要包括侦查、公诉等职能,后者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能,笔者认为应清醒地认识到,各项检察职能无论如何分类,都概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只有在检察职能一体化的语境中来探讨和运用”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学说,应当按照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刑事诉讼监督内涵和特点的要求,摆脱目前的困局。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监督 职能分离

吕涛 杨红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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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