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渠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的”.笔者拟从诉讼监督基本原则入手,在诉讼监督的理念和工作机制上做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设置,本身即蕴藏了谦抑精神,因诉讼监督的指向,不仅仅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轻纵,更同样包括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漠视,对犯罪分子适用处罚措施时的任意刑罚化倾向。这是法律保持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是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础。可见,将谦抑原则确立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既是对我国刑事法律潮流和趋势的总结,也是对未来我国通过诉讼途径完成犯罪追诉的同时,合理保护国家和个人不因刑罚而两受其害的一种期待。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中作出的处断,应持审慎的审查态度,以法律标准权衡利弊得失,不可轻易草率的提出监督意见,在意见不被接纳时,应综合思考原因,总结经验,如果确实存在人为因素,可以向其上一级司法机关报告,或取得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支持。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同时,尊重其他司法机关的即判力,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作深入的研究,本着谦抑的原则,对确有挽救可能且无采取强制措施或刑罚必要的犯罪分子,监督司法机关以宽容的、人道的方式促成其悔过自新,而不是片面追求以刑罚震慑犯罪的效应,和满足“疾恶如仇”的社会舆论需要,从而付出更大的社会代价,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职能规划 权益保护

李丰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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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