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诉讼监督的规范学阐释与重构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该置于整个法律监督之下去理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是需要专门化的一个概念。根据诉讼监督的这种特性,可以将诉讼监督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和自身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笔者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体系中,其创造的规范效力等级要高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创造的规范的等级。这种规范等级上的高低恰恰是诉讼监督的主要职能和作用,它不仅仅从内容上、而且更从形式上决定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准则和行为界限,在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两个维度决定了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创造规范的可能性;同时,使上述机关自身行为作为对其不法行为制裁的条件而存在。由此,在刑事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从对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到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自身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规制,才能达到维护法律秩序和诉讼价值的目的。笔者认为,沿着“规范”检察学的进路,可以在以权力为导向,对检察制度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开辟一条全新的制度进路,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当代中国法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这对当代检察学从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上的充实及完善有所助益。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法律解释 效力等级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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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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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7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