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强化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正当行使也要重视对它的正当制约

”现代检察官制度是基于对法官和警察的不信任而产生的,承担着防范法官恣意与警察滥权的功能.但是检察官在肩负挽救人民对司法不信任重任的同时,自身又面临着如何对抗不信任的问题,即如何防止自身的恣意与滥权”.因此,既要强化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正当行使,也要重视对它的正当制约,一方面,确立改革完善本机制的总体思路:一是完善立法:可通过修正“三大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上策),或者通过制定司法、检察解释(中策),或者通过地方立法(下策),对检察诉讼监督权“九要素”加以明确、详细规范。二是用足用好诸如《监督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规定》等相关司法、检察解释。另一方面,在遵循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协调、依法推进等司改原则的基础上,改革完善本机制。
检察诉讼监督权 权力运行 权力制约 立法完善 司法公正
杨迎泽 薛伟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28-135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