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权力边界

本文拟对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试点工作中的权力边界加以探寻、厘清,笔者认为,试点工作的权能基点应是一项超越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独立权能,既侦查引导权,并将其划分为价值边界和事实边界,而事实边界又应细化为实体边界和程序边界。价值边界是主导,实体边界是核心,程序边界是关键,三个方面相互配合,才能为派驻检察室的权力行使构建一个有效边界。

检察官 侦查机关 权力边界 法律规制

姚石京 李雪蕾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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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90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