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处:检察权配置的能动之维
检察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唯一主体,面对风险社会中新的冲突与矛盾,迫切需要其以新的视角来观察,以新的思维来破解,以新的话语来诠释社会和谐目标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检察改革,进而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笔者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工作部署、领导讲话等文献的梳理与分析,检察权优化配置的进程中已经逐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因子。尽管检察机关的各种文献并未直接使用“能动”这一词汇,但是其已经向社会明确地昭示检察权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和谐大局的司法取向,彰显了追求检察能动与良好社会效果的愫愿与姿态。因此,检察权配置的优化进路在于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而检察能动的彰显则表现为体现“反思现代性”和“商谈性”的检察权的扩展。
检察权 司法改革 优化配置 能动性
张雪樵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33-238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