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与诉讼监督职能的拓展
我国检察改革一定程度上是科学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过程.检察权的配置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权力制约原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承担起对行政、审判权合法性的最低限度保障.二是法律监督原则.由于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配置要增加具有权力监督性质的权能,缩减与法律监督性质不协调的职能.基于这两项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应拓展以下几项职能,即违宪诉讼权,行政诉讼权,民事起诉权,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享有完整的广泛的诉讼权力,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及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三者共同构成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整体。
检察改革 诉讼监督 职能规划
晏向华
检察日报社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45-249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