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法理分析--兼论民事诉讼新构造之引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什么会包含向诉中监督、执行监督和程序监督拓展之内容?笔者认为,要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具有充分的理论上的说服力,必须在正视现实必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其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带来的民事诉讼构造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常态下民事诉讼构造中显现出来的只有法官、双方当事人构成的那面等边三角形。而检察官与法官、当事人构成的另外三面等边三角形都是隐而不现的,只有当一定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参与诉讼、一定情形下检察院依职权参与诉讼以及一定情形下法院通知检察院参与诉讼,这三面等边三角形才显现出来。所以说,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拓展,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大量参与民事案件,事实上,检察机关也不可能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拓展,首要是加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引导功能,着重点在于强化检察机关的“隐控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监督的盲区。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法律范围 规范功能 引导功能
刘卉
检察日报理论部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68-272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