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中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之必要

行政公诉制度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如何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进行救济,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事实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往往是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被侵犯。环境污染案件除了追逐利益的市场主体积极作为外,负有保护环境职责的政府失职也有极大关系。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被侵害,往往与政府行政行为密切相关,而且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纠正其失职与不当是难以想象的。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弱小的个体与政府对抗太不现实,依托政府之外的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和弱势群体利益成为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

检察机关 行政公诉制度 公共利益 权力救济

田凯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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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83

201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