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立法之我见
本文提出只有立法才能体现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并赋予图书馆发挥这些功能的条件,并就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在图书馆法中应该规范且必须规范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阐述。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则相对落后,由于图书馆没有立法,我国的图书馆事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原有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多属于行政法规,难以协调图书馆与外部的各种关系,其中个别条例、规程的内容也显得陈旧,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时刻制约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工作。文章提出在《图书馆法》中必须保障图书馆的经费来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为文献资源共享提供保障,保障图书馆读者权益,规范图书馆的用人制度,明确图书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正规学历,定期进行相关专业科目的培训,由通过法律赋予从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权益,以及享受应有的待遇。总之,图书馆法是管理图书馆最有力的手段,是图书馆开展一切工作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希望符合我国图书馆事业实际的,能指导我国图书馆事业建设与发展的《图书馆法》早日出台。
图书馆法 立法完善 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
乔晶
天津市塘沽区图书馆 300450
国内会议
遵义
中文
253-254
2011-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