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立法思考--论图书馆法体系的构成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教科文卫事业已有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显著的差距。具体到图书馆领域,这一差距主要表现在图书馆的密度和利用率上的差距;馆藏范围和数量上的差距;图书馆服务水平的差距。因此,应加强立法工作,保证图书馆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结合上面的论述,我国的图书馆法体系应分成三部分: 1、一部单独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原则、目的;图书馆的布局、经费、工作范围和标准、以及和读者的关系作出规定。 2、其他行政性法规中涉及图书馆的部分,包括于图书馆内部的人员制度、设立程序、员工的职称评选办法、奖惩办法、学术活动的开展与评审办法等程序性的规定。 3、其他诸多法律中对图书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的规定,包括合同法、文物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规定。 总之,我国的图书馆法的体系应具有多元的结构,不可希望通过一部法律大包大揽所有有关的社会关系,另外在制定、修改法律时应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
图书馆法 立法完善 服务质量
宋民萍
天津图书馆 300151
国内会议
遵义
中文
261-264
2011-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