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新《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

本文介绍职工劳动债权的概念,介绍新《破产法》对优先受偿的职工劳动债权范围的界定与对优先受偿的职工劳动债权范围界定的不足。新《破产法》只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到了优先受偿的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将其他社会保险费作为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受偿,这也不利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规定了职工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主动申报,而新《破产法》为了更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债权的申报作了有别于其他债权的特别规定。

破产法 劳动债权 社会保险 申报管理

文召辉

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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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7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