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三权”抵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三大体系建设防范”三权”抵押金融风险

现行法律对“三权”抵押的法律规定只针对了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四荒”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作了规定,对一般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没有放开,对农村居民的房屋的抵押也没有放开,均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作为中国大地“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的重庆,有先行先试的权利。建立由重庆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重庆市城乡统筹条例》,将三权抵押的内容写入地方法规,建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三权”抵押融资前,接受抵押的金融机构对抵押人的资信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对于诚信等级较低的农户金融机构不接受“三权”抵押,培养风险补偿金体系。

农业经济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 居民房屋产权 抵押融资 法律风险

杨永龙

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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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2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