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与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的修改完善
本文在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提出一些有益的法律探索和建议,期望对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所有。农村村民依法享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农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及合法建造、继承、分割的房屋的征收没有法律规定。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并且经济发展较快,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已成为土地征收较多的国家。但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保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土地的同时,存在着土地征收目标泛化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缺陷,并在相当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要既能积极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能合理衡平地方政府、建设使用农村用地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最大程度的和谐稳定与繁荣。
土地管理法 农村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制度 立法完善
张皓
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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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81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