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权的失衡问题刍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只有在实施逮捕这一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实践事实已经证明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所能起到的监督制衡作用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其次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刑事侦查的监督简单肤浅,留于形式,再次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形无力虚,最后相对于强大的侦查权,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无论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完善还是着眼于同国际接轨的发展,对于刑事侦查行为与强制措施进行司法介入机制下的法院审查都是大势所趋,以保证刑事侦查的高效公正进行,防止侦查人员滥权违法,人民群众受祸罹殃。
刑事诉讼法 刑事侦查权 失衡问题 法律监督 立法完善
左德起
深圳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32-35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