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必须取消--刑诉法修改之必然
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本意是为了规范辩护人的诉讼行为。但是,刑法中已经有伪证罪的规定,再专门针对律师设置罪名根本没有必要并且带有歧视性质。同时本条规定存在许多难以操作的问题,再加上公权力机关随意动用其权力,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38条已经到了非取消不可的地步。提出了刑诉法第38条必须取消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并且呼吁法律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 辩护人 诉讼行为 立法完善
陈贞学 李东旭
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李东旭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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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