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析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为律师辩护权的”前移”摇旗呐喊

确立律师是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权利,从而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同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的目的。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两个基本特点。与此相对,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加上传统的封闭式办案模式广泛存在。这种不平衡状态仅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是很难得以有效纠正的,需要通过辩护职能的加强来得以矫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有利于加强、充实辩护职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刑事诉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效果。刑事司法的文明和进步,一言以蔽之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而律师辩护权的“前移”乃是这一保障的必要前提,否则,“法律至上”在刑事司法中尚留有破绽。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德肖微茨曾在《最好的辩护》中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这种“态度”如今就体现在律师的辩护权能否“前移”至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 侦查阶段 律师 诉讼地位

褚宁

济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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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