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
衡量公正审判是否实现的标准并不仅仅是被告人是否获得律师辩护,还涉及辩护律师是否尽最大可能为被告人提供帮助。本文的研究发现,受制于各种外部、内部因素,指定辩护的作用较为有限,而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指定辩护制度的改革应确立两个目标:以达到委托辩护作用为近期目标,而以接近有效性辩护为远期目标。具体的改革与实践之中,这两个目标难以截然分开。这是因为,在改进指定辩护方式、提高辩护效果,基本达到委托辩护水平的同时,也意味着与有效性辩护目标的距离缩短。但是,考虑到即使是委托辩护,其实际效果也与有效性辩护尚有较大差距,因此,这种目标层次的设定也有其意义。
刑事诉讼法 指定辩护律师 司法公正 立法完善
马静华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55-59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