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意日侦查构造变化对我国侦查辩护改革的启示

文章介绍了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意日侦查结构调整对其侦查辩护的影响,总结了我国侦查构造的“诉讼化”。并提出了中国侦查构造能否走向“诉讼化”的关键就是,侦查中立审查的建立:其一,刑事强制须经中立授权。设立专门控制侦查的“审前法官”,由其而不是侦查机关自己授权实施强制侦查及拘留逮捕措施。其二,羁押需经中立审查。无论无证或有证拘留,均须在48至72小时内将嫌疑人带至“审前法官”面前,由后者召开、主持听审以决定是否羁押。其三,对侦查进行中立救济。嫌疑人及辩护人对羁押决定不服、认为取保条件苛刻或存在其他侦查侵权的,可向中级法院审监庭提出程序性上诉,仍不服的,可向高级法院审监庭上诉。同时,中级法院审监庭每三个月要对所辖看守所的被羁押人主动审查一次,以进一步抑制不合理羁押。

刑事诉讼法 侦查辩护 权益保护 立法完善

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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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1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