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以实证分析为视角
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分配如下: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具有启动权: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仅仅享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见,我国法律只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其他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及被害人都无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甚至不具有初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只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文章介绍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客观情况调查,对现行精神病鉴定启动权分配模式的看法(主观评价调查)。并提出了五、在死刑案件中,建议实行准强制鉴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保留并完善现行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模式,暂不赋予当事人初次委托鉴定的权利,应当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标准和证明责任的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
刑事诉讼法 精神病鉴定 司法程序 法律改革
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02-106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