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履职问题研究
文章介绍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析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总结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明责任对我国检警模式的冲击。笔者认为,加大检察机关对警察的制约力度是完善我国检警关系比较适宜的路径:这种制约,应是以法律监督为本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应由事后延伸到事前,应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控诉合力。笔者认为,这种制约性制度的构建至少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从公诉的角度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运用证据活动及法律适用提出具体的建议,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侦查机关有接受并予以执行的义务。其二,为保证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活动指导权的实现,检察机关拥有对警察的制裁权。
检察机关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证明责任 立法完善
刘仁琦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29-132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