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比较
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症,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与大陆地区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多数刑事案件能够保证证人出庭.本文试比较两岸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台湾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提供证人保护等方面的成败得失,考察、分析大陆地区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具体建议.借鉴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证人保护的有益经验,可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对证人给予特定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笔者认为,包括轻微犯罪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权益因作证而存在现实危险的,都有权申请证人保护;第二,应当明确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保护证人的特定责任。侦查阶段的证人保护由侦查机关负责并承担保护不力的后果,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而审判阶段则由法院来负责;其三,应当在刑法中对违反命令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以及违法泄露受保护证人相关信息的人,规定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其四,应当就污点证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鼓励特定案件范围内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积极提供证言。
刑事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33-137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