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本土化”--以加尔文主义”注定论”的文化影响为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中,品格证据规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我国法律对品格证据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我国学界对证据法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任何法律移植”本土化”都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完成的,必须结合本国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大程度地产生正面的效果.笔者试图探讨美国品格证据规则的程序正义价值背后之文化基础,检讨品格证据规则中的文化障碍,谨慎对待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考虑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对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刑事诉讼法 品格证据规则 程序正义价值 本土化进程
马存利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38-141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