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东渐:自白理论与制度的再认识
中国早期历史与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近代中国(清末、民初)又因”西法东渐”文化思潮推动的法律移植运动,在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上打上了西方的烙印.然而中国历史的文化”遗产”以及西方法律思潮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并未得以继承和延续,现代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走上了一条工具性的发展道路,虽不能将其完全视为非司法化的发展道路,但这一制度的程序性和司法性要素发育不全,尤其自白制度欠缺基本的内涵和要素.重新认识和吸纳西方现有自白制度的合理内核,并使之“中国化”和“本土化”,也许是一种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的便捷之道,这种变法思路不在于以西方法治为范本,实现中国法治的西化,而在于借用西法的技术手段达到最终中围司法制度“去西化”的目标。在筹划中国自白制度确立与发展的路径中,既要考虑现行国内自白“遗产”的继承和西方现存自白理论与制度精髓的吸取,又需明辩自白制度的发展趋向,将自白制度的现实性与可预见性有机结合。基于此,中国自白理论与制度内涵的确立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自白的界定、自白的未来价值以及侦查程序的属性对自白规则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 自白理论 本土化进程 立法完善
牟军
云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42-144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