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突破了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到实物证据,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该规定通过细化操作性规定来推动司法实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可谓是对程序正义的一次弘扬和彰显.从联合国公约与主要法治国家的规定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为重点,旨在遏制以刑讯逼供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公权行为。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联合国公约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各主要法治国家所采取的排除模式也呈现出较大差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予以明确,无疑是向程序公正迈进的一大进步,极具法治精神的象征意义。但如果以比较法为视角,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确立的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非常缺乏实效性,难以肩负救济违法搜查扣押行为的重任。并提出了确立绝对排除加权衡模式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设立解除扣押、冻结的程序救济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原则 司法救济 立法完善
向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68-172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