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有余宽缓不足--简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强制措施”修改条款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碰撞最为激烈的场合莫过于强制措施适用,二者的此消彼长关系直接映射着一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程度.科学的强制措施立法规定,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否则,将会让国家公权力如脱缰之野马,恣意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草案中的强制措施修改条款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我国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尤其是对监视居住、逮捕、取保候审的改动最大),让每一种强制措施之间的适用界限更加明确,并且强化了各种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这些都体现了草案对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进步性。但是,总体而言,草案中强制措施修改条款体现出了“严厉”有余、“宽缓”不足的特点,过分重视惩罚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这些立法的缺陷十分有必要在草案的审议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 强制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杨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284-288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