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作为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范畴的撤回起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此项内容,只是两高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但由于规定内容的粗疏,以致造成诉讼理论上的激烈争论和司法实践运行中的混乱局面.由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时,应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并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撤回起诉制度.这样,不仅使我国的公诉制度的发展与世界保持同步,也使检察机关名正言顺地行使撤回起诉权,并保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公正、规范、统一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撤回起诉制度 立法完善

魏虹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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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5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