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为了缓解实践中刑事案件日益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使司法资源配置更趋于充分合理和科学有效,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简易程序处理部分案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顺应客观实际的需求,我国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废除了此前实践中的”速决程序”(又称”从重从快程序”),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和总结自身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增设了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该程序的设置与运用,尤其是在其中占较大比重的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通过繁简分流,在科学合理地配置紧张而有限的审判力量集中打击重大犯罪、缩短结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当注意到,作为当时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实践与经验,该程序的设置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影响了该程序的实效,对此若不引起重视并加以完善,就有导致”公正与效率两败俱伤”的可能.基于此,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次修改过程中,应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成熟的规定进行整合并在法条中予以明确,以便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应有效能的同时确保诉讼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 立法完善

许诗明 梁仁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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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70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