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及其推广价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处理儿童一切行为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形成前科消灭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关于”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还无法真正落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只有真正贯彻少捕、少诉原则,才能够将上述方针和原则落到实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本文下称”沙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意与有关机关通力合作,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机制创新,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沙区模式,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工作 沙区模式 权益保护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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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17

2011-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