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执行和解不应作为据以执行的依据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的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顺利执行案件,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执行和解本是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顺利终结,但近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不少法院误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当作据以执行的依据,笔者以为,民事调解与执行和解有一定的共性,譬如都节约了司法资源、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但二者的性质、功能、法律效力却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

民事调解 执行和解 司法实践 法律规制

王共 原浩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国内会议

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05-206

201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