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缓刑考验期起算标准的重新确立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缓刑考验期起算标准明显不统一问题,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对部分被缓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法律中”判决确定之日”含义不明,司法者理解不一,检察机关监督缓刑执行情况的法律依据不易掌握,为方便检察机关对缓刑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统一监督依据,建议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时间重新确立为判决书日期或者宣告日期。
检察机关 缓刑考验期 起算标准 法律监督
王敬新 何鑫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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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79
201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