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配置
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诉权,虽然客观上具有制约侦查和审判的作用,但是性质上并不能等同于监督权.两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兼容性和调和性,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两者兼容的基础,公诉权是监督权实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具有实体处分权,更多的意义在于程序上的制约,因此这种监督并不会破坏审判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并不能有效解决外界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质疑,反而会导致监督效能减弱、职能冲突、司法成本增加等新的问题.因此,公诉权和监督权由公诉人统一行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现有在检察权内部配置中应当予以坚持.
检察机关 审判监督权 公诉权 权力配置
张文菊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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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11
201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