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法律监督能力与作用的工作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本质依法坚守在《宪法》对检察机关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政体制内,自1979年7月1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正确执法理念指导和有效措施保障下,对原案不起诉决定或已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和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加大纠错和改判的力度,申诉人合法诉求不仅得到公平公正支持,法律监督成效也获得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加强对追逃措施、司法鉴定、被害人权益保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监督工作十分必要,且非常紧迫,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公平正义的执法精神落实到具体执法办案工作之中。为此,提出以下建设意见,建立对侦查机关“追逃”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抓捕归案率。建立对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文书的法律监督制度,规范鉴定资质和鉴定标准。建立对障碍被害人控告权、检举权和提请权依法行使法律监督制度,全面推动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能力 立法完善 司法公平
白泉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86-390
201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