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已占有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保护

已占有未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基于债之关系的物权化而类推获得准物权的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具有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二重买卖中,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第三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从而排除善意取得.

房屋买卖 房屋买受人 登记生效规则 司法实践

陈永强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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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521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