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上的重大误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的”一般债权人”
本文对当前学术界的流行观点“登记对抗主义下,未公示的物权也是物权,其效力恒优先于一般债权”进行了分析总结,指出在我国语境下使用“一般债权”,常常作为该概念的核心地位的是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而这两种债权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则属于典型的不登记就不能对抗的第三人。
物权法 一般债权人 法律解释 登记对抗主义
龙俊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572-575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