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处理--《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草稿)

《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合同法立法当初开始,该条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条文理解的争议并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文作出了大量的判决.1因此,从学说争议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对该条文作出分析和评述.据此结合立法过程、《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相关比较法做一分析和探讨.

合同法 第三人原因违约 法律解释 司法实践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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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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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