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两种观念影响下的《侵权责任法》及其体系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指出中国的立法者从“救济”(受害人/权利人/被侵权人)和“制裁”(加害人/义务人/侵权人)两种基本观念出发,在“侵权救济”、“侵权(民事)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侵权责任”概念,使得作为最小同心圆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两次变轨和形态调整,最终变成了和侵权(民事)责任相交、和侵权救济相切的“椭圆’,:部分挣脱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束缚,部分和侵权救济重合,成为沟通侵权救济和侵权(民事)责任的“冰人”。

侵权责任法 法律解释 赔偿责任 立法完善

张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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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97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