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再反思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物权法定主义 物债二元划分 物权公示 立法完善
郑永宽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929-933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