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超额担保制度研究
在西方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超额担保制度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消弭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为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建议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起步阶段引入该制度.超额担保的本质是债权质押,其质押标的是将来债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超额担保受制于现行的质押制度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建议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性质,并对证券化资产的可让与性和出质问题予以专门规定,从而使超额担保制度既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又满足现实需要.建议通过控制超额比率和设置利差账户,以解决超额担保与现行破产法之间的冲突问题.
资产证券化 超额担保制度 债权质押
徐海燕 王丙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961-972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