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格权立法的若干思考
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己经成为一种主流、主导的观点,并且己经在民间成为具体的行动:迄今为止,人格权法的“起草”主要在学术领域进行。在己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二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与物权法、债法等法律规范不同,当今世界各国既有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只有权利和客体,不仅内容少,而且条文数量不多。 因此,作者依据单独制定一部单行法的《人格权法》的必要性究竟如何体现,其技术上的可行性如何,独立成制的《人格权法》应如何设计及编制,与未来民法典在体系上如何达成协调,如何解决体系化、科学化过程中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的问题等方面问题。就人格权法与民法典的体系化;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人格权的救济与民事责任体系;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民法人格权与商事人格权进行了发言讨论。
人格权 立法构想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14-15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