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立法论:制度发展、观念流变与当下对策
人格保护问题从世界民法立法历史来看,从来就难以归入到绝然裁判的范畴,总是因为涉及到伦理观念纷争而不可避免陷入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之中。 本文试图就有关人格保护立法的制度发展和观念流变等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当下人格保护特点和合理要求进行政策思考,以期对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人格权立法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议。分别阐述了罗马法时期的人格保护立法;法国民法人格保护立法及其后期发展;德国民法人格保护立法及其后期发展及其他几部民法典的人格保护立法及其发展。 当社会发展到今天,随着个人人格意识觉醒和人格交往关系的日趋复杂以及人格保护的课题更显严峻,当前的人格权立法,一方面需要走出罗马法人格保护的自然主义历史轨迹,另一方面又有必要走出过度理念主义的虚空。借用拉伦茨的说法,“这是一种从伦理领域向法律领域的移植”。 合理的做法是,立法者应在保持对人格权的伦理特质具有清醒认识的前提下,在法律形式上凭借法律实证主义外壳,对于人格权进行确认式立法,如果愿意,甚至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更颇具实证确定性的体系,以满足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格交往和人格保护的明确而细致的规范要求,但是,我们也应该时刻注意,这种实证主义不应该是毫无顾忌的,它应该抱着一种审慎的态度,时时警醒自己不能遮蔽人格权问题的规范实质,即人格权具有“与生俱来”且“挥之不去”的伦理特质。
人格权 立法完善 人格意识 伦理特质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100191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16-45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