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担保与保险之间的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究竟是担保抑或保险,国内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相关争论的实质源于人们对保险与担保两种制度间基本功能差异的模糊认识,以及对保证保险行为无因性特征的忽视.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与转移风险,担保的基本功能则是为债权提供保障,二者侧重明显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该独立性源于保证保险交易行为的无因性,后者来自于保证保险交易本身对效率、安全和便捷的内在追求.法院审理保证保险纠纷时,应优先适用保险法,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保险人所承担保证责任与保险责任间的冲突并不能改变保证保险合同本身的保险属性.保证保险制度优势的发挥有赖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三方利益的平衡. 随着新保险法的公布实施,保险说俨然已经成为认定保证保险性质的一种主流观点,但人们观点的改变并非是因为明晰了保险与担保两种制度间的核心差异及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而主要是源于对新保险法中增加保证保险字样之法律效力的迷信。相对于保险法修订之前,保险法中保证保险字样的增加并未给法院的审理实践提供任何有实质意义的指引。也正因如此,对保证保险性质的继续探讨才凸显其实际意义和价值。考虑到保证等传统担保方式下责任财产之局限、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重待强化的社会诚信基础,国内担保市场存在的巨大需求空间,保证保险无疑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其相对于传统担保的制度优势亦决定了其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中国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来看,保证保险市场的成长也将有助于国内担保市场更健康的发展,并有助于化解因保证人责任能力不足引发的三角债等社会痛疾。而这些不单需要法律上保证保险术语的引入,更需要其法律框架与具体法律规则的早日出台。在此方面,中国立法者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保证保险 交易行为 责任承担 利益平衡 立法完善
任自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378-394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