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目前中国在竞业禁止立法方面存在”部分义务主体缺乏相应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内容表示不一致,竞业禁止义务免除作了差别性规定,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承担责任方式规定不一致,竞业禁止导致的民事责任规定不一和民事赔偿标准缺失等”缺陷和疏漏,经过对英国、法国和德国等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析,提出了”明确规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主体,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规定和对竞业禁止合同进行有效规制,完善约定竞业禁止合同,增强竞业禁止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适当引入禁令制度”等立法建议.
竞业禁止 立法完善 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
翟业虎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中文
462-471
201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